|
不久前,听到有人议论,乡镇人大主席团只是主持乡镇人大会议,散会就了,不应有什么年度工作计划。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产生这种疑问的原因,在于不了解《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以下简称会议主席团}的规定与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大会主席团)的规定之间的不同,不了解《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那么,会议主席团与大会主席团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一是名称不同。《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由此,县级以上的地方人代会会议的主席团的全称是:×省〈市、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主席团,而不能简称为××省(市、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主持和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团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名称的不同,反映了前者是会议领导机构,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则不仅是会议领导机构,而且担当着许多常设机关的职责。
二是职责不同。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主席团的任务只有一项,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则不但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12项职权,包括监督事顶、审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问题、人事任免、代表联络等诸多内容。
三是任期不同。县级以上的人代会会议主席团的任期是从本次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至本次大会会议闭幕止。根据《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随时举行。
四是对组成人员构成的规定不同。《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构成没有明确规定,但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成人数,并明确规定"主席团成员不能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如果担任,必须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综上所述,乡镇人大主席团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十分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