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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破产,还是“破产”企业?

疯狂过后是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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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破产,还是“破产”企业?

许昌市第一塑料厂(简称一塑厂)是解放前的老企业。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该厂成为我国制塑行业的佼佼者:它有国内最大的大口径塑料管材生产线,"A"品牌享誉全国;该厂是我国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黄淮海开发物资定点厂;该厂最早生产开发的黄甲克管曾被用于大庆油田的管网建设,UPVC塑料给水管1995年被列为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

19981,根据许昌市政府股份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一塑厂将生产车间作价2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78%,职工个人人股56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2%,成立了许昌市三爱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爱公司)

某政府部门操控下的大"托管"

20015,某政府部门产生了让一塑厂破产、由长葛宇龙塑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兼并的意图。一塑厂原领导翻着他保存的会议记录,向记者讲述了如下"兼并"过程——

2001519日下午,一塑厂的上级主管部门——许昌市轻工总会召集该厂班子成员,传达市里"改革协调会"的精神,决定由宇龙公司"进驻"一塑厂。宇龙公司原是集体企业,后改制为股份公司,全部为私人股份,"进驻"一塑厂这个国有企业。上级要求一塑厂原领导班子"摆正关系,在宇龙公司的领导下工作,不搞两家,按一家的事情办。" "一塑厂由宇龙公司边托管边破产,破产的事一定要搞好。"

一塑厂副厂长王中民问:"我厂目前销售形势不错,为啥非要破产?"

上级领导答:"就是因为一塑厂经营形势不错,产品有市场,才有人要。现在破产正是时候。"

宇龙公司"进驻一塑厂"开始定的方案是"整体租赁",当时起草好了《租赁经营合同》。但要租赁资产约2000万元的一塑厂,需要拿出巨额资金作为担保存入银行。宇龙公司拿不出钱,上级领导让"托管",说是"托管简单,好操作"

同年527,甲方三爱塑业有限公司与乙方长葛宇龙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按理说,甲方把2000万元国有资产交给乙方经营,应明确委托经营期间资产增值及生产、销售和利润等一系列指标。但一塑厂按常规起草的合同被废弃不用,上级让双方签字的合同对上述指标却只字未提。

一塑厂一位副厂长问进驻后的宇龙公司领导:"你们应定好托管期间的产值、利润数额和托管目标。"

宇龙公司领导说:"上边早定好了,托管目标就是你破产,我收购。"

5月底签下《委托经营合同》,65,甲方三爱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免职调离,67日就宣布三爱公司解散。有关部门在《许昌日报》连续发表"解散"的公告。

721,宇龙公司任命本公司副总经理贺铁聚为三爱塑业公司总经理,还任命了四位副总经理和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同时以公司名义任命的还有党办主任,似乎连三爱公司的党组织也一并"托管"了。

82,以三爱公司名义发出《关于重新组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中共许昌市轻工业总会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共许昌市三爱塑业有限公司党委成员的任职批复》,任命了三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等。

1221,以许昌三爱塑业有限公司名义向河南省科技厅填报了《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有人要问:三爱公司不是在同年67日就宣布解散了吗?《许昌日报》不是连续四次发表"解散"公告了吗?可是"解散"后它不但在"安全生产",而且还在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正在进行数据积累及试加工"

法律工作者指出:1.三爱公司的解散程序违法。520,一塑厂"决定退出三爱公司"。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67日的所谓股东会议,法人代表尚炎坤未签名,7个签名的人中有3个不是本公司的人,且原国资局对他们的授权已过期,不能行使国有股股东的权利,其余签名人代表的股份不足十分之一,根本无权作出解散的决议。2.长葛宇龙公司721日任命三爱公司的领导班子,好比佃户任命了地主家的家长,作为受委托的合同一方,不知其权力是怎么来的?3.三爱公司既然已解散,作为法人单位就已消亡。可是有关部门又让其生产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我们找不到其"死而复生"的法律依据。

"破产是为了重新振兴"

2001108,许昌市轻工总会的报告说:"如果不解散三爱公司,对第一塑料厂实施破产就不符合破产法的程序。因此,我们报经许昌市工商局批准,解散了许昌市三爱塑业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宇龙公司的托管是成功的,是符合改革精神的,这一事实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否则,三爱公司肯定不能正常运行到今天。

从同一个报告的两段文字可见,67日解散三爱公司是轻工总会的一大成绩,但让三爱公司"正常运行”到108日也是一大成绩。

在轻工总会看来,解散三爱公司是一塑厂破产的必要步骤。在有关人员的操作下,同年822,一塑厂申请破产;96,市中级法院成立破产清算组。

按照上级制订的"边破产边生产"的路子,进驻该厂的宇龙公司被选定为"生产者",破产清算组将厂房、设备租赁给宇龙公司生产。据知情人透露,价值2000万元的工厂月租金仅为2万元。至20029月份,其租赁费尚分文未付。

清算组对让一塑厂破产的原由做了这样的解释:"重要的是,让一个蕴藏着生机与活力、具有广阔市场及发展前途的企业一天天垮下去,有愧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重托。我们有责任进行挽救。要毫不犹豫地进行破产、改组、改造,让改造后的企业在新的环境中,发挥其优势,使企业再现生机与活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是大非问题。但是对这种高瞻远瞩的决断,职工群众开始并不理解。"

于是,他们给职工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1.破产是为了甩掉债务包袱,让宇龙公司兼并,使"几百名职工老有所养、有活干、有饭吃,保持企业稳定"2.边破产边生产,保持一塑厂原有的业务渠道、信誉和市场,"对长期供货单位,如各地自来水公司、抗旱指挥中心和水利开发公司等,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因为我们破产以后不是不干,而是改造后还要大干的问题"3."鉴于许昌市第一塑料厂目前有较好的业务信息、供货市场、生产能力,职工渴望早日破产终结,投人生产运营,政府领导也希望破产终结,督促清算组加倍努力工作。"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但从一塑厂破产组的一系列报告中可以看出,其职责不是依法处理一个企业死亡的后事,而是维护它的市场、业务渠道和信誉,让其"早日破产终结,投入生产运营"

在他们的眼里,一塑厂破产了,一塑厂却没有受损,那么受损的又是谁呢?

一塑厂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对这起政府操控的破产案提出异议:1.许昌一塑在破产前将其大部分有效资产转移,另行成立"三爱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将三爱公司的经营权交给长葛宇龙公司。200167日又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将三爱公司解散,单方宣布其债务全部由许昌一塑承担。同年831,许昌一塑宣告破产。该厂破产前,将三爱公司无偿转让给长葛宇龙,是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2.法院未依法对许昌一塑的申请进行审核,未责令该厂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即裁定宣告该厂破产,程序违法。3.许昌一塑被宣告破产后,其清算组将该厂所有的厂房、设备租赁给长葛宇龙,实际上是掩盖许昌一塑仍继续生产的事实,且月租金仅为2万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塑厂的数百名职工绝大多数对"破产"不满意。部分职工告诉记者,上级领导原来一直给我们承诺,企业破产后整体转让,重组一个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使我厂振兴,保证职工有活干。但在200211月下旬,他们在电视上发公告让一塑厂职工到"失业中心"报到。以前他们让职工"发扬国家主人翁精神,以厂为家,为大家舍小家",我们不讲报酬,大干苦干奉献了青春;后来不说是主人翁了,让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我们就保个饭碗求个平安;后来让我们签字,说要托管要改革,我们又听话地签了字。他们却一步一步把工人赶出工厂、引人失业中心。我们厂产品销路好、知名度高、技术先进,为啥非要破产?

依法破产还是违规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最高法院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解释是:(1)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塑厂原厂长告诉记者:事实上,我厂完全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和生存条件——本厂设备先进,UPVC大口径管材生产线在黄河以南只此一家,是国家强制推广的新产品。我厂产品远销云南、福建等地,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我厂现有年生产能力6000吨以上,每吨毛利3000元左右。本厂2001年秋季宣告破产,但直到2002年底,本厂仍然收到大批定单。只要认真组织生产,本厂完全有偿债能力。我厂不想破产,债权人也不希望我厂破产,"破产"完全是政府行为。

2001831,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宣告一塑厂破产。裁定书中显示:"申请人:许昌市第一塑料厂。法定代表人:尚炎坤,该厂厂长。"

尚炎坤明确表示:我作为法定代表人从未申请过让一塑厂破产,也不知道谁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

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破产是职代会的决定。记者见到了《许昌市第一塑料厂关于申请企业破产的决议》,该决议全文12行约250字。参加职代会的职工反映,开会根本未提要申请破产。会上说要搞"资产重组",让大家签字,说签了字甩掉银行债务就可以重组。他们让职工签字的白纸,上面什么内容都没写,职工签字后他们才打印了申请破产的"决议",把签了名的那张纸附在"决议"后面。

该厂工程师阎书祥说,那次开职代会没程序、没议案,只是说资产重组,让在白纸上签字。我自己不知道"资产重组"要干啥,因此没签字。

一位原二轻总会领导对记者表示:法人代表尚炎坤不在破产申请书上签字也无所谓,当时已把他免职,申请破产是政府决定的。经贸委下属企业有4家要破产,没有一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全是政府的意图。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但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法律顾问介绍,作为许昌市一塑厂最大的债权人,直到一塑厂被宣布破产后很久,华融公司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也没有看到法院的破产终结报告。他们认为,一塑厂破产属行政部门违规操作,其破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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