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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人民喉舌,人大工作窗口 民主法制向导,舆论监督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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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应挂什么样的牌子
述职评议要动真格
对《合同法》新增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见解
评议监督热中的冷思考
法律水平乎?办案作风乎?
说“勤”
人大代表也要接受监督
“表决票”和“选票”不能混同
法官让人代拟重要法律文书的现象亟待纠正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亟待改革
对法官也应该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条管部门”也应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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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要动真格

《人大建设》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篇题为《一次评议摘去三顶乌纱帽》的通讯。读罢,不由为河南省鲁山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敢于动真格而叫好:1994年,一个局长在述职评议中丢了"乌纱",1996年,一个副检察长在述职评议中"落马",2002年,两个审判员、一个检察员在述职评议中"出局"。这一个个真实有力的事例成为述职评议监督工作的亮点。

掩卷而思,欣喜之余,又生出许多感慨。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个强化人大监督的有效举措。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不仅为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管理,而且为加大人大监督力度积累了经验。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了规范。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也制订了相应的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这些都为搞好述职评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透视各地的述职评议工作实践,喜中有忧。有的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只选好不选差;有的在述职评议中缺乏广泛而深入的调查;有的不能善始善终,评议会一开,述职评议就结束。凡此种种,都会使述职评议在不同程度上走过场,搞形式,无效果。监督工作,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何种手段,落脚点都在效果上。有的述职评议之所以没有效果,关键在于不敢动真格。因为,述职评议有别于其他监督形式,它直接面对的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也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在开展述职评议时顾虑重重,不仅在"评谁"上犯难,而且在"咋评"上也难犯。有的认为,通过评议,评好了大家同喜,评不好,这不是给人难看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评议时缩手缩脚,明知接受述职评议的人有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深究。有的评议成了"评功",问题不见提,成绩摆一片。评来评去,皆大欢喜。这些弊病的存在,固然原因很多,但有点不容置疑,就是不敢动真格。当然,评议不是说非得评掉几个局长、几个主任不可,也不是说只有评掉了几个局长、几个主任,评议才有效果。评议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一是一,二是二,有成绩不埋没,有缺点不掩盖。通过评议评出几个好典型是效果,评掉几个人同样也是效果。其目的就是通过评议,改进受评人工作,使其更好地恪尽职守,倍加勤政为民。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就是要扎扎实实,要像鲁山县人大常委会那样,敢于动真格,不论评议对象是谁,只要你不称职,就要说"不"。如若不敢去动真格,评议还有什么意义呢?

望我们人大同仁在述职评议中,都能"敢"字当头,评出效果,评出人大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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