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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翻阅各地人大报刊、到基层调研及到外地考察,发现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挂牌混乱。有的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的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大挂什么牌对于科学界定乡镇人大的身份和职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不揣粗陋,仅就上述现象谈一点个人意见,不当之处希望读者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说明了两点: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省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也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二、乡镇这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不设常设机构。《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只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主席团只是主持和召集本级人代会的临时性机构,会议结束,其职责自行消除。
再看《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这条法律规定告诉我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没有得到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那样在闭会期间的授权,它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不行使像地方人大常委会那样的职能。
乡镇人大实际工作中的某些混乱状况需要一个确切的牌子。"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的问题,应当说,法律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它的职能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没有什么区别。可时下许多地方人大的同志一联系到乡镇人大工作,言必称"人大主席团如何如何",似乎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而是"日常工作主席团”更有甚者,"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人大主席团要求和带领代表如何如何"等等的说法,在人大报刊上随处可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当前现行法律不足以为乡镇人大提供一个常设机构名称的情况下,应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牌子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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